| 索 引 號 | XM01100-02-01-2025-131 | 成文時間 | 2025-08-18 |
| 發布機構 |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 | 文 號 | |
| 標 題: |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文頂片區有機更新項目(首開區)征收范圍內馬柱橫巷2-3號、2號101、2號102房屋權屬未登記建筑認定和處理的意見 | ||
| 內容概述: |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文頂片區有機更新項目(首開區)征收范圍內馬柱橫巷2-3號、2號101、2號102房屋權屬未登記建筑認定和處理的意見 | ||
馬柱橫巷2-3號、2號101、2號102房屋相關權利人:
因同文頂片區有機更新項目(首開區)征收范圍內馬柱橫巷2-3號、2號101、2號102房屋未進行權屬登記,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資源規劃局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辦規〔2020〕4號)等相關規定,本府依法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經研究,本府作出認定和處理意見如下:
一、該房屋補償安置對象確認為楊旺、楊成祖。
二、按建筑面積173.26平方米,在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可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為住宅。經現場勘查,馬柱橫巷2-3號、2號101、2號102之間均為獨立的房屋,且每個門牌號均有相對應的修建執照,因此上述三個門牌號按三戶分別予以認定,如下:
(一)馬柱橫巷2-3號按建筑面積82.56平方米,在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可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為住宅;其余54.51平方米無法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二)馬柱橫巷2號101按建筑面積58.22平方米,在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可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為住宅;其余20.29平方米無法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三)馬柱橫巷2號102按建筑面積32.48平方米,在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可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及房屋用途為住宅;其余1.2平方米無法參照合法建筑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如該房屋相關權利人對上述認定和處理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限內(5日內)向本府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佐證材料。期限內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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